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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通门诊统筹保障政策
来源:宣传科     时间:2023-12-11     浏览次数:1504  次

一、签约管理

普通门诊统筹实行签约管理。职工参保人可选择一家有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签约。居民参保人可选择一家有资质的基层(含一级)定点医疗机构签约。参保人选择街道(镇)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约的,也可选择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签约。大学生由所属学校统一签约。参保人签约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,一个年度内原则上可以变更一次。

二、签约渠道

(一)掌上办

参保人登录“青岛医疗保障”微信公众号,点击“掌办大厅——掌上办·我的医保——门诊统筹——立即申办”,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办理即可。

(二)网上办

参保人登录“青岛医疗保障局”官方网站,点击“个人办事——医保待遇——门诊统筹签约门诊”进入签约界面,按提示勾选并提交,签约成功后会给予提示。

(三)现场办

参保人可携带社会保障卡到资源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签约申请。

三、报销比例

职工参保人签约在基层(含一级)、二级、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分别按照75%、60%、50%比例予以报销。其中基层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,二级、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500、800元。参保人年度内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,起付标准年度累计不超过800元。普通门诊统筹2023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700元。签约在基层医疗机构的职工参保人,因病情需要,经签约医疗机构同意可到本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,合规费用按照该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予以联网结算。

居民参保人签约后,报销比例为60%,大学生报销80%。一档缴费成年居民支付限额为800元,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和少年儿童支付限额为600元,大学生暂不设最高支付限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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